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度观察
“精选摘要:(下称“本案”),1这是证监会拟对配合造假方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标志着证券监管机构打击信息披露共同违法进入新阶段。本文在简要总结证券共同违法制度的基础上,以案涉证监会新闻通稿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切入点,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对证券监管机构就信息披露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断规。”
1.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多数情况下均有案外主体配合完成。
2. 近年来,证监会多次强调要“惩首恶”与“打帮凶”并举。
3. 2025年6月27日,证监会发布新闻通稿,拟对配合某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于某、贺某予以行政处罚(下称“本案”),1这是证监会拟对配合造假方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标志着证券监管机构打击信息披露共同违法进入新阶段。
4. 本文在简要总结证券共同违法制度的基础上,以案涉证监会新闻通稿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切入点,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对证券监管机构就信息披露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断规则进行剖析,并对加大对配合造假方处罚力度的未来影响予以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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